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是劳动关系 在劳务派遣中,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有劳动合同,双方不仅具有劳动关系形成的形式标准,而且派遣单位能够雇佣、管理、指挥派遣工,从而使劳动者处于被管理的隶属状态之中,符合劳动关系形成的实质标准。因而在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,已呈现出管理和服从的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。 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既是劳务服务关系,也存在劳动关系 由于被派遣劳动者已与劳务派遣单位形成签订劳动合同,形成法律保护的劳动关系,所以与用工单位所体现的则是劳务关系。用工单位是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务的对象,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监督和指挥下从事生产劳动。因此,派遣工与用工单位不仅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从属性关系,而且派遣工的劳动力还与用工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,实现了劳动过程,符合劳动关系的经典判断标准。由此,在劳动力派遣中,除了派遣单位与派遣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之外,用工单位与派遣劳动者也形成了一种特殊劳动关系。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是劳务关系 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:“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(以下称用工单位)订立劳务派遣协议。”因此,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的是劳务关系。